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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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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国家兴衰、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农地征用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结合实际,笔者在分析征地补偿政策的现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征地补偿标准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宪法》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决定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政府是唯一的征用主体。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非公益性用地都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再进行公益事业的建设或通过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再分配。

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多采用的是以土地农作物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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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这一补偿原则未将农民的生存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并且基本未考虑土地发展权价格,而只是一种生活补贴性的补偿。其中,那些非公益性的征地,政府在征地前对被征用农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征地后一般对农地也没有投入,而是将所征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商企业等非公益性项目。

同时,以具体地块的年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的补偿标准,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也会由此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目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不足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科学

当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的所有问题中,最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就是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够科学。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完全补偿。根据这一标准,各地在制订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时,通常是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随意性相当大,而且也经常出现相邻土地间价差巨大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并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单纯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来计算补偿费用显然不合理。以城郊土地为例,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郊土地的发展潜力已是不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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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城郊土地的价格很大程度已经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紧密相关,而与农业用地年产值的联系已是越来越弱。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的区位因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价格预期等因素排除在外,使土地的补偿费用与其真实价值相背离。

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一个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地价差异,具体而言应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机会成本等,同时还应考虑失地农民转产转业、学习新技能的费用,以及失地农民医疗、子女接受教育的费用等等。显然,将这些因素排除在外,仅依靠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是不够科学的。

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市场观念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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