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
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作为搬迁奖励。
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
三、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按新颁布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执行(详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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