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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标准化通知93号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安监〔2011〕7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作业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文),今年1月5日,李成云副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2010年第52期)上就抓好全省地勘安全监管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好宣贯工作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我省地质勘探项目多,勘探队伍不断庞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业主在勘探权取得后,多数项目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但有部分探矿权存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勘探队伍、勘探项目没有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勘探单位没有健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各地勘作业单位要认清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5号令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勘作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35号令的宣传学习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再次学习,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切实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省属重点的地勘作业单位,要将培训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落实责任,强化地勘作业的安全管理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地勘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地勘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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