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2月27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联系电话:89182164,89182075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补助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物业管理、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风险管理机制。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组成房屋安全监管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便于公众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

市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反馈给当事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未完,全文共9543字,当前显示14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