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覆盖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工程或安装工程。第二章工程移交条件
第三条竣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和接收: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经开发区城建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消防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已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四)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文件齐备。包括。
①竣工验收报告。
②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网络、通信、消防等整套工程竣工图纸。
③网络、通信系统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五)工程遗留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工程交接程序
第四条交接双方
移交方为规划建设处,接收方为资产设备处(或其他管理部门)。
第五条交接程序
(一)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建筑平面图、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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