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类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覆盖范围为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工程或安装工程。
第二章工程移交条件
第三条竣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和接收: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消防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电梯等特殊设备已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四)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文件齐备。包括。①竣工验收报告。
②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网络、通信、消防等整套工程竣工图纸。
③网络、通信系统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五)工程遗留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工程交接程序
第四条交接双方
移交方为工程部,接收方为投资经营部,再根据工作需要,由投资经营部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物业管理。第五条交接程序
(一)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建筑平面图、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等资料;
(二)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工程部、使用部门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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