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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制度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我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规划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校园规划处向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校园规划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校园规划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审批。

第6条校园规划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7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校园规划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校园规划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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