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经营异常申请书(工商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或异议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因下列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后可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相关文书见附件下载):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的,企业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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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