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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条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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