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品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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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它不是改善职工生产的福利待遇。因此,在防护用品管理中,必须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实际可能,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思想教育,反对平均主义,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二、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全公司统一标准,呈报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品种、项目、数量或发放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
本制度规定的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全公司统一的标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增加品种,或缩短使用期限。
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行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易引起中毒、刺激以及严重腐蚀衣服,损害皮肤的作业;
4、经常接触腐蚀的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5、在大量散发粉尘和潮湿、油污的场地,以及在水中条件下,容易损坏衣服,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
6、在露天和其它易受电伤、机械外伤等有害人身健康条件下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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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1、跟班劳动者;
2、生产现场值班人员;
3、经常下现场管理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4、蹲点劳动或每周一天参加劳动者。
五、凡是下列人员,不属本制度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
1、公安、经警、警卫(包括各种仓库门卫,夜班巡逻值班),消防人员;
2、医疗卫生、文教体育人员。
六、外单位来公司人员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1、在公司实习生、代培人员所需防护用品,一律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但必须符合我公司要求规定;
2、来公司的民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自行负责。
3、上级部门来公司检查、协助工作人员,可借给有关工种(职称)相同的防护用品;
4、科研、教育部门派来我公司劳动实习人员,可借给旧防护用品;
5、应邀来公司协助工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的人员,由主管接洽单位借给防护用品;
6、外来人员所借的防护用品,离开公司时应洗刷干净交回原保管单位,如擅自带走者,由原接待单位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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