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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xx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和xx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xx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2]6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其他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直管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市、县(包括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水利厅视情派员监督。

第五条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全部完工、完成财务决算且

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按第四条的规定上报省水利厅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七条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三)检查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处理完毕;

(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留存项目实施前状况、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和实施后情况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

(一)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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