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北京市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2.歇业;
3.依法宣告破产;
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三、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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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