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根据我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现有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模式,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适用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信用证、保函(即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或出口托收项下)、提货担保、福费廷等。
第三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先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并按规定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业务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除需提供符合人民币贷款业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如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及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业务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部门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异地分行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业务受理遵循“谁营销、谁受理、谁调查”的原则。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异地分行受理业务时,履行支行调查应尽的义务,调查阶段等同于支行的操作
1权限。
第三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
第六条受理机构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融资用途、还款能力、风险预测等情况的调查,可参照我行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调查要求操作。此外,受理机构还应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指导下,依据贸易单据等,重点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展开调查。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第七条受理机构审查
1、受理机构调查人员在查清客户提供资料及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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