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和登记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
(未完,全文共1933字,当前显示6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