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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正高级技

术职务120平方米。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第八条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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