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建设〔2007〕117号
2007-12-13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根据当前太阳能应用技术、产品和经济分析,优先在建筑中应用光热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在12层(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中应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支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有生活热水系统的12层(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鼓励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执行。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由建设方配置,并与建筑同步交付。
四、新建12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列入省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体非承压式热水器项目除外),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并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工程)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工程),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
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4号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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