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
(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
(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
(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
(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未完,全文共2042字,当前显示6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