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基本职责:
(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
(三)总务部:
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
(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
(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
(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
(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
(未完,全文共1293字,当前显示3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