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和工程剩余材料、设备调拨工作,达到减少浪费,杜绝腐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废旧物资的界定。施工中不能再利用的金属材料、木材、模板和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等,处理前由项目经理、物资经理、合约经理共同鉴定,能再利用的物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处理,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对外销售、借、赠任何物资。
3、废旧物资处理必须按公司总部《废旧物资处理规定》和本规定程序公开招标竞价,做到公正、透明,手续齐全。
二、废旧物资回收
1、工地根据加工现场总体布局,分别设置废钢材、废旧木方模板回收池,将不能再利用的废旧材料及时回收到回收池中,对还可以利用的边角料按大小、长短另行堆放,做到工完场清。
2、工程收尾时,对多余的材料及时与其它项目联系调拨并上报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销售、借调或赠予。
三、工地剩余材料和废旧材料的再利用
1、有短料可以利用时,不得使用长料,短钢筋尽量焊接利用;木方采取对接。
2、马凳、垫铁、支架尽量使用短料和废旧材料制作。
3、对返工浪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钢材、模板、木方,下错料等浪费现象,应留下影像资料。
4、施工员对施工过程要严格监控,防止工人在下错料时为了逃避处罚,剪碎当成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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