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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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