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省“十五”科技发展的总体布局,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为资助和引导科技人员按照我省科技创新的目标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优势学科的建设和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培养,加强技术储备,培育创新源,提高持续创新能力,特设立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省基金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5-7名,每届任期4年,负责基金的业务领导。
第三条省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7-15位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项目咨询、项目检查、验收与评议等工作。
第四条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五条基金主要资助符合我省科技创新目标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
第六条省基金委每年发布《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第七条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八条基金资助领域包括。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与材料学科、资源与环境学科等。
第九条基金对以下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1、符合我省重点科技创新目标,属于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科学技术问题;
2、未满35周岁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
3、对我省独有的科学数据、物种标本等进行整理和开发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条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重点资助的项目除外);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优先鼓励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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