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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

冷水江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冷政发[2012]2号)、《冷水江市乡镇煤矿“四人联锁”驻矿制度》(冷政办函[2014]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督促驻矿安监员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工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煤矿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选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业务、经培训合格的安监员,按一人一矿的原则派驻到各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驻矿井承担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驻矿安监员提供驻矿保障,驻矿安监员除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外,按所驻矿井的灾害程度和监管难易程度设置目标奖励,目标奖励按季度设置,根据季度安全效果和安监员日常履职情况考核兑现。煤矿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办公,住宿场所和工作餐,配备所需办公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配发劳保用品等必备

1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煤矿落实

2、督促煤矿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培训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3、按监管工作周、月计划,进行驻矿值班及下井现场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及上级督查交办的问题,跟踪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管站站长和乡镇驻矿领导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煤管站长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

2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在市安监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调度,负责对本站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日常工作管理

3、按要求制定辖区煤矿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各矿月度“四人联锁”驻矿工作计划,并督促驻矿安监员按计划驻矿值班。每月组织对所辖煤矿开展不少于3次安全检查。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和驻矿员月度(按周)驻矿计划月初向市安监局报送备案。

4、负责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督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驻矿安监员报告的监管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并向市安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报告

5、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6、每月组织召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总结安全监管工作。按月向市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工作报告。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片区主任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

3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对辖区煤管站和安监人员日常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煤矿重大隐患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3、按要求制定月度监管工作计划,每月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至少1次安全检查,对重点监管矿井适当增加监管检查频率

4、组织召开月度监管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和总结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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