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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

黑安监发[2007]126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黑发[2006]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笫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社会公开考录、先行试用、合格聘用制度。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其业务资格由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试考核。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规定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5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7次,并对每次下井的检查路线和检查情况做详实记载,以作备案考核。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月份、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除向所驻煤矿企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外,还要向所属单位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所属单位报送上月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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