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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对近年来的煤矿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我省每年发生大约200起煤矿事故,发生事故的煤矿约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根据国家总局对煤矿安全提出的“抓重点、重点抓”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应调整“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把主要精力花在对发生事故、灾害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监管上。为此,经研究决定,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对部分煤矿实行重点监管,并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和“2012年度我省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有效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联系人:黄新军

联系电话:(028)86267050

电子邮箱:mjzfjd@163.com

附件

1.《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2.2012年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即每年初根据上年的情况,确定当年的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的范围)。

第三条重点监管煤矿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矿井。

1、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2、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矿井;

3、存在水患、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以及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的矿井;

4、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矿井;

5、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

6、隐瞒事故不报的矿井;

7、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第四条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五条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每年初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初选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审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审查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六条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验收。


(未完,全文共3433字,当前显示11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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