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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和《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

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若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视作二类通用机场。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第六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查、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机场信息登记等工作。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做规定。

第七条

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八条

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应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区,飞行区的建设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场地,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二类通用机场的飞行区或飞行场地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的最低运行要求,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机长根据任务需要,对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信息登记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未经许可或信息登记的一类和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场址论证

第十条

通用机场的场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第十一条

场址论证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在向管理局申办场址论证审批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址所在地空军、政府和周边机场对拟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3份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

(二)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场址进行审批。根据项目复杂情况,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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