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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

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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