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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民航资源网2010年5月10日消息:

为规范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的管理,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民航行业协调发展,民航局对《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的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民航行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款所称进口通用航空器是指申请人自国外(或通过国内的贸易、租赁公司)进口用于从事通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人以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湿租等方式(以下简称“引进方式”)引进通用航空器的行为。

第四条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两级管理。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经批准开展筹建工作的营运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人持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筹建认可通知书(复印件);

(二)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进度和引进方式;

(三)引进通用航空器的运营计划、方案或用途;

(四)运营概况,包括现有通用航空器数量、使用情况和人员保障实力以及近三年(或自开始运营至今)分年度通用航空作业飞行小时数和起飞架次数等;

(五)以湿租方式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应提交湿租协议和出租人资质证明以及出租人运营概况;

(六)民航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拟委托代管通用航空器的营运人提出申请。


(未完,全文共2875字,当前显示9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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