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程序及税费等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授权经营的房产由产权市场处登记发证。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
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及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产权市场处批准。
办理工业调整、三改、军产的产权登记须经产权市场处审批。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商品房登记
1、登记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交费凭证
抵押的房屋出具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从1999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至2000年12月31日(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由10‰降为5‰,登记费由4‰降为2‰。购买1997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2‰降为1‰,交易鉴证手续费由5‰降为3‰。
凡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指原私产房屋买卖立契至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新购房屋的登记费、手续费按差额价款收取。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人和私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购买的商品住宅与出售的私产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出售私产房屋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要给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开具《出售私产房屋证明》,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依据《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按差价收费。
(1)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2)凡在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1998年6月31日前的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以前契税免征。
房屋买卖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
房屋买卖协议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
抵押的房屋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对限制转移的房产按单位补贴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单位买卖房屋须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如果买方属于外省市单位,还须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军产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工业调整按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收取当事人4‰登记费。企业改制、授权经营按0.2元/m2,最高不超过2万元收取登记费。三改企业按每件1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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