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
单独夫妇申请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须知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的表述及咨询意见,结合我省2011年的认定标准,现在提出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的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二、受理申请机构。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三、审批、发证机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需提供材料
(一)常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3、两张女方一寸免冠近照;
4、女方一周内孕检证明。属乡镇的由所在乡镇计生服务所检查出具,属县直单位的由县计生服务站检查出具;
5、夫妻双方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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