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市属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立项申请)
需要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的必要性;
(二)企业内部有关转让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四)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方属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其产权转让立项的申请报市国资委;属市国资委委托部门管理的企业,其立项申请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立项批准)转让立项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拟转让产权(帐面净资产,下同)在5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对产权转让立项事项作出批复;
(二)拟转让产权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国资委作出书面立项批复。
因企业改制等已按有关程序作立项批复的,不再单独申请产权转让立项。
第六条:(项目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立项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在市国资委比选建立的中介机构库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产权转让项目进行审计。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资产评估)
在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在市国资委比选建立的中介机构库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评估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产权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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