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
湘财综[2003]1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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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分级征收,具体为:
(一)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其他林地是指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外的其他林地,下同)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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