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号
发布日期:198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89年4月1日
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8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二、有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五条申请开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须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填具市民政局统
一印制的残疾人员审定表,并附所在地乡或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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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