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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行规发„2010‟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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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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