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新)执行中
中科园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
(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跨境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负责并购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企业申请并购中介服务资助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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