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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5则范文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第六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臵费、软件平台购臵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臵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臵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臵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九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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