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5则范文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名牌战略奖励实施
细则
发布日期:2011-09-23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实施光明新区名牌带动战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审议,就奖励企业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且进行自主品牌建设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申请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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