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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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