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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68400604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总说明;

4、基础接地平面图;基础结构图;

5、屋顶防雷平面图;屋顶结构图;

6、接地干线图;等电位连接系统图;

7、建筑立面图;

8、均压环结构图;玻璃幕墙结构图;

9、全套低压配电系统图;全部配电干线图;

10、消防控制机房、安防监控机房配电箱,计算机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弱电间等所有弱电系统机房的配电电梯、消防电梯、消防电气设备等配电柜,楼顶空调、风机、航空灯(含楼外部照明)等电气设备配电柜的系统

11、各弱电系统图;

12、其它与防雷有关的施工图(水、燃气及消防管道,金属轨道等);

13、设计采用的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相关技术资料;

以上工程图纸需a4叠图,3-12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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