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68400604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总说明;
4、基础接地平面图;基础结构图;
5、屋顶防雷平面图;屋顶结构图;
6、接地干线图;等电位连接系统图;
7、建筑立面图;
8、均压环结构图;玻璃幕墙结构图;
9、全套低压配电系统图;全部配电干线图;
10、消防控制机房、安防监控机房配电箱,计算机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弱电间等所有弱电系统机房的配电电梯、消防电梯、消防电气设备等配电柜,楼顶空调、风机、航空灯(含楼外部照明)等电气设备配电柜的系统
11、各弱电系统图;
12、其它与防雷有关的施工图(水、燃气及消防管道,金属轨道等);
13、设计采用的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相关技术资料;
以上工程图纸需a4叠图,3-12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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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