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咨询人员,是指参加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取得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咨询单位)工作并经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评估咨询业务。
第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备案、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评估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评估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证书管理等工作;委托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估咨询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从业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检查。
1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评估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省区评估咨询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报名),合格者方能参加培训。
第九条林业系统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业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其他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林业或者经济类(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林业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调查、林业经济管理或林业科研教学工作满5年;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
第十条评估机构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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