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森林、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山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
(二)各类林场兼并、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股权比例变动;
(三)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抵押、拍卖;
(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发布时间:2007年5月16日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
(三)其它禁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
第七条森林资源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的专业人员;
(四)与森林资源资产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市林业局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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