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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要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

第九条立项范围。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学科与产业特色,选择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从有条件的单位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且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省市)的限制,设在广东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人员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服务于广东经济社会建设,均可申报。

第十条立项条件。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应符合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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