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精选合集]
【发布单位】
82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5-08-15【生效日期】
1984-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
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8月15日)
为巩固和加强三线国防建设,稳定职工队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的具体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政策:
一、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助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
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
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如宝鸡、咸阳、汉中、渭南、铜川、商县等城镇)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有关地(市)要给予方便。在西安市修建居住点由西安市政策从严控制。
(4)凡作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单位应首先征得安置地区县以上劳动人事、组织或民政等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凭同意安置的证明和省国防科工办的批准手续准予落户。
二、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一)凡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从
一、二线及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本人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0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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