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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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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