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处级干部主要指委机关、分局、委属单位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下列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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