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
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公通字[2009]1号
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元月三日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
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未完,全文共1433字,当前显示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