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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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