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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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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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管
辖受理承办技术复核
行政审批
办文、送达、归档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筑工程。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包含。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对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1)设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列入备案抽查的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办理,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第二章管辖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中,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包含设此场所的建设工程),由各行政辖区消防大队实施外,其余由支队实施:(1)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2)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m2的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建筑总面积小于25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中,以下情形应列入支队备案抽查范围,其他列入由各辖区大队备案抽查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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