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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程序暂行规定

武汉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发布时间:2015-7-16

目录

总则管辖受理承办技术复核法律审核集体会审行政审批办文、送达归档

违法建设工程处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支队、大队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三条

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

(二)承担本规定第二章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承担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内备案抽查信息的转发和导出,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的公告

第四条

大队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规定第二章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承担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内备案抽查信息的转发和导出,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的公告。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办理,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法律审核、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等制度。

第六条

支队、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对外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严禁超权限、超时限审批。大队可结合实际确定各环节的时限,但总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支队、大队应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同步录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系统,且内容应保持一致,严禁体外循环、网外流转。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审核、验收或抽查结果应在行政审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外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审批事项、审批结果、文件编号、审批机关等。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

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5)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特殊建设工程:

(7)市级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1-7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9)含有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项目;含有建筑高度大于54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群项目;


(未完,全文共7992字,当前显示14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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