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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1-01【文

号】

财预[2000]128号【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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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

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


(未完,全文共2524字,当前显示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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