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
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年度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年度评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
(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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